73人因生产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在吉林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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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以为,被告人刘某1、刘某2、关某2、马某某、王某某明知关某1消费、销售有毒、有害食物仍为其供给协助,构成共同立功,其行为进犯了国家对食物卫生的经管轨制和花费者的生命、安康保险,均已构成消费、销售有毒、有害食物罪。
终究,该院一审以消费、销售有毒、有害食物罪或销售有毒、有害食物罪判处被告人汤某某等6人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十年,并处分金人民币九百万元至一百三十万元不等;以销售有毒、有害食物罪,判处被告人沙某某等3人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四年,并处分金人民币六十万至四十万不等。
关于认罪认罚、具有自首、率直、从犯等情节的64名被告人,该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合用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制止从事食物消费、销售及相关举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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