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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警600余次按压救回一命 辅警顶撞民警

来源:互联网 2022-09-16 18:50:47实时热点10
正文摘要:接警赶来的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双东派出所辅警杨子宵对溺水男子紧急施救,7分钟持续心肺复苏600余次,将男子从“死神”手里拉了回来。后来,120赶到现场,男子被送往医院进一步治疗。目前,该男

正文摘要:

接警赶来的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双东派出所辅警杨子宵对溺水男子紧急施救,7分钟持续心肺复苏600余次,将男子从“死神”手里拉了回来。后来,120赶到现场,男子被送往医院进一步治疗。目前,该男子已脱离生命危险,回家休养。附近群众发现男子溺水,合力将其救上岸。10时37分,双东派出所接到了辖区群众报警,值班民警颜杰带领辅警杨子宵迅速驱车赶往现场。约10分钟之后,120医护人员赶到了现场,并对该男子进行了除颤等后续救治。随后,医护人员在**的协助下,一起将该男子抬上救护车,并送往医院进一步治疗。杨子宵今年23岁,已从警3年,曾在部队服役时学习过急救知识。
辅警600余次按压救回一命究竟是怎么一回事,跟随小编一起看看吧。

9月13日,四川德阳一男子池塘边钓鱼不慎落水,被群众救上岸后没了呼吸,溺水男子面色苍白,已无自主呼吸意识,围观群众甚至断言“没救了”。

接警赶来的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双东派出所辅警杨子宵对溺水男子紧急施救,7分钟持续心肺复苏600余次,将男子从“死神”手里拉了回来。后来,120赶到现场,男子被送往医院进一步治疗。目前,该男子已脱离生命危险,回家休养。

男子溺水被群众救起

已无自主呼吸

13日上午10时34分,在位于德阳市旌阳区双东镇钱音村2组一鱼塘边,很多钓鱼爱好者都在专心钓鱼,突然“扑通”一声,一名男子钓鱼时不慎坠入水中。附近群众发现男子溺水,合力将其救上岸。救起后,周边群众见溺水男子面色苍白,已无自主呼吸意识,围观群众见状均断言该男子“没救了”。一同钓鱼的张先生一边施救,一边拨打110报警电话,“**同志,我朋友掉到堰塘了,你们赶快过来救下。”

10时37分,双东派出所接到了辖区群众报警,值班民警颜杰带领辅警杨子宵迅速驱车赶往现场。据报警人声称,溺水男子在被周边群众合力救上岸前,已溺水好几分钟,没有了呼吸,现场群众认为男子可能已经死亡,放弃了救助。

“也许还有机会。” 辅警杨子宵对群众的说法并没不认同,学过溺水急救的他认为溺水者施救黄金时间有5到10分钟。在现场,他放平溺水男子,一边让同事拨打120,一边运用心脏按压急救法试图为溺水男子排出积水,使其打开气道。

辅警600余次按压救回一命图片

↑辅警7分钟600余次按压救回溺水男子

7分钟600余次按压

辅警救回他一命

几次尝试,该男子口腔、鼻腔均有泥水溢出,隐约听到溺水者有喘息的声音。“刚开始按压了几下,我发现溺水男子嘴里出现呕吐物,于是我在群众和同事的帮助下将其翻身,帮助溺水者处理卡在喉咙里呕吐物。”杨子宵说。

1分钟过去了,没有反应,再来!2分钟过去了,还是没有反应,继续!……随着一次又一次的胸部按压、一遍又一遍的大声呼喊,围观群众的心也跟着提到了嗓子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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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警7分钟600余次按压救回溺水男子

7分钟过去了,终于,一声咳嗽打破了僵局。“救活了”“有气儿了”“活过来了”……围观群众看到这一幕连呼“奇迹”纷纷拍手叫好。约10分钟之后,120医护人员赶到了现场,并对该男子进行了除颤等后续救治。

随后,医护人员在**的协助下,一起将该男子抬上救护车,并送往医院进一步治疗。

男子已脱离危险回家休养

施救辅警:生命只有一次,不想放弃

民警现场了解到,事发当天上午,溺水男子李某某正与报警人张先生相约鱼塘边钓鱼,结果一不留神脚底踩空落水,由于不会游泳,李某某溺水昏迷,所幸接警赶来的派出所**以及医务人员施救及时。

“真是太感谢你们了,如果不是你们我就没命了,你们就是我的救命恩人呀。”获救后,李某某激动地说。

杨子宵今年23岁,已从警3年,曾在部队服役时学习过急救知识。谈起当时的情况,杨子宵称:“那就是本能的反应,毕竟是一个生命,有且只有一次,我们不想放弃一丝希望,当持续按压了7分多钟600多次后听到他咳嗽的那一瞬间,我觉得努力没白费,虽然肩膀现在还有点酸痛。”

9月15日,记者从德阳市公安局获悉,李先生已脱离生命危险,回家休养。

张磊 赵彬羽 红星新闻记者 王明平

责编 邓旆光 实习编辑 朱洁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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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警睡岗又与民警发生肢体冲突,法院说:支持开除

【特别说明】

请客观阅读本文!本文目的不是拉仇恨、抹黑某方,更不是怂恿或鼓励企业、员工双方对立。如涉侵权或伤害,请联系删除。

出于笔者对法律理解的深度、广度有限程度,以及本文拟展现的主线和主题,本文并未对相应判例做全面阐述,如有需要请读者下载法律文书原文并详细阅读。

辅警睡岗且与民警发生肢体冲突,法院说:支持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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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析】

2016年3月1日,员工到保安公司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驻到某分局从事保安工作。

2017年5月19日被分局退回保安公司。同日,保安公司予以辞退,其中公司工会予以同意。

1、仲裁阶段

员工不服公司的辞退处理结果,于2018年4月20日(小编注:距离被辞退近1年时间)向仲裁委提出仲裁请求

仲裁委裁决:

公司向员工支付30512元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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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审阶段

企业不服,向一审初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理期间,公司向法庭出示了公司相关制度、员工手册、劳动合同等证据,以及分局(派驻单位)依照《警务辅助人员效能问责办法(试行)》作出二次告诫、一次辞退的处理决定,并函告保安公司将员工退回。

一审法院查明、审理认为:

A、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第十六条约定:“公司《员工手册》(附规章制度)以及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的《补充协议》和甲方与派驻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管理制度》《岗位职责》均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且签订本合同时,甲方应将各项规章管理制度告知乙方,合同签订后视为乙方已认可。乙方如违反上述规章制度或约定,甲方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理,若造成甲方损失,乙方应按甲方规定予以赔偿。”《保安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规定:“试用期后,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通知工会,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4)严重违反公司及客户单位规章制度,屡教不改,被公司或客户单位通报批评或下发相应处罚通知单2次以上(含2次)的。

B、2016年8月1日,分局印发《警务辅助人员效能问责办法(试行)》,其中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给予辞退(开除)处理的,通报全局并扣发当月绩效工资,自批准之日起停发工资,并退回派遣机构,处理结果留存人事档案。”第九条规定:“警务辅助人员在违纪违规处理影响期内,又出现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在应给予相应处理的基础上加重一档处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应给予辞退或开除处理的,直接退回派遣机构。”

2016年8月23日,员工签署阅读知晓规章制度回执。

2017年3月28日,辅警大队督察通报:3月6日下午,普通辅警员工在所领导与其谈心谈话过程中多次顶撞领导,且在3月7日凌晨与民警发生冲突;对员工给予告诫一次、扣发500元月绩效工资的处分。

2017年5月19日,辅警大队督察通报:4月5日上午,普通辅警员工私自旷工;对员工给予告诫一次、扣发500元月绩效工资的处分。

2017年5月5日12时30分,普通辅警员工执行值班勤务中在值班室睡觉;鉴于员工先前已因违规违纪行为被告诫2次,违规违纪行为较为严重,经呈请局领导审批,决定给予辞退处分,并通报全局、扣发当月500元绩效工资。

C、员工既受《劳动合同》的约束,亦受保安公司《员工手册》、派驻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管理制度》的约束。因被告违规违纪行为,用工单位分局依照《警务辅助人员效能问责办法(试行)》作出二次告诫、一次辞退的处理决定,并函告保安公司将员工退回。据此,保安公司依照《员工手册》第二章第四条之(五)第四项的规定以及第四章第三条之二第(三)项的规定,解除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该处理决定符合保安公司《员工手册》,亦符合《劳动合同》第十六条的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员工严重违反保安公司的规章制度,保安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一审法院,2019年7月22日判决:

保安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7年5月22日起依法解除。

保安公司无需向员工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辅警600余次按压救回一命图片

3、二审阶段

员工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

A、经审理查明,对一审认定的事实,除员工认为单位并没有为其安排培训外,双方当事人对其他事实均无异议,本院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事实予以确认。对于员工的异议,保安公司认为,在《劳动合同》第十六条中有告知《员工手册》(附规章制度)等事项,员工在《劳动合同》中签字表明其对相关规章制度是知晓的;员工工作的派出所在下班前半个小时也有组织学习。

B、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员工和保安公司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应按《劳动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根据《劳动合同》第十六条约定,《员工手册》及相关规章制度亦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作为员工有遵守的义务。员工在《劳动合同》上签字,应视为其已知晓并认可《劳动合同》的内容。鉴于员工在派驻分局工作期间,因各种原因被派驻单位处罚并退工,违反了保安公司的规章制度,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保安公司依据其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关系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可予以维持。

二审法院,2019年12月11日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公司无需向员工支付经济赔偿金

4、再审阶段

员工不服二审判决,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再审法院审理认为:

A、本院认为,根据保安公司(甲方)与员工(乙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九条第6项约定:“乙方有下列情形,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6.违反甲方员工守则规定”,该合同第十六条还约定,甲方的员工守则(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派驻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岗位职责等构成合同的有效附件。而员工守则明确规定,试用期后,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通知工会,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4)严重违反公司及客户单位规章制度、屡教不改,被公司或客户单位通报批评或下发相应处罚通知书2次以上(含2次)的;(6)严重违反服务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岗位职责,被服务单位退回的,视同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B、本案中虽然员工没有被两个派驻单位退回,但因其违反用工单位分局的规定,分局对其作出二次告诫、一次辞退的处理决定,并函告保安公司将员工退回。

C、据此,保安公司依照《员工手册》的规定,解除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该处理决定符合保安公司《员工手册》,亦符合《劳动合同》第十六条的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员工严重违反保安公司的规章制度,保安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再审法院,2020年11月11日裁定:

驳回员工再审申请。即,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赔偿金。

【案例回顾】

员工被外派分局任辅警,曾睡岗、与民警发生肢体冲突、旷工,先后被3次处罚,被保安公司除名,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30512元,一审、二审、再审均不支持。

【往期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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